根据襄樊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结合本台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在编人员
(一)人员调入。退伍军人、援藏援疆干部、退役优秀运动员、上级对事业单位班子进行调整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广电局机关调入人员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办理调入手续,其他新进人员都要
实行公开招聘。
(二)人员调出
1、凡调出人员,本人必须提前30天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台党委会集体研究。
2、党委会研究、局党组同意调出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本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办理如下手续:
⑴ 向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交清担负的工作。
⑵ 向所在部门、台办公室等科室交清使用单位的公物,结清往来款项,交还各种证件(记者证、工作证)等,关闭台网站个人BBS,移交材料档案。
⑶ 移交完成后部门负责人在《证件、办公用品、账款、设备、档案等清退签单》(式样附后)上签名,人力资源部主任收到《签单》后,在风险保证金票据上签名,台领导审批后方可退还风险金,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出手续。
二、台聘人员
1、除国家指令性安置、调整的人员外,其他新进人员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委托市人事局招聘人员,按《襄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襄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意见》等规定程序进行招聘;经市广播电视局、市人事局同意,可自主到院校或毕业生就业推介会直接选人,并进行相应的笔试、面试等程序选聘。
3、聘用人员必须经过3¬—12个月的上岗培训和试用。试用期满后由其所在部门按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内容写出书面鉴定报告,提出能否胜任本职工作的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报台党委研究决定去留。拟聘用人员报市广播电视局备案。试用期内每月按原毕业生见习期待遇核工资或按量化考核计酬。
4、聘用人员确定后,人事档案一律交由市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代理费用个人承担。
5、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用人部门、办公室(含财务室)、保卫科、总编室等部门。
6、聘用人员按岗位和职责向台财务室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与用人部门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而被解聘和辞退的,风险保证金不退;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退还风险保证金;要求解除合同的聘用人员,应提前30天向台内写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7、人力资源部确认聘用人员的档案工资,并书面通知财务室;财务室办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增减;办公室、保卫科办理工作证牌。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整职工花名册、年度考核及需要到人事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
8、聘用人员在病、事、婚、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9、聘用计划指标由台严格控制,各部门不得突破。
三、解聘辞聘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受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解聘、辞聘、终止聘用等离岗人员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办理如下手续:
1、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交清担负的工作;
2、向所在部门或台办公室等科室交清使用的公物,结清往来款项,交还各种证件(记者证、工作证等),关闭台网站个人BBS,移交材料档案。
3、移交完成后部门负责人需在《签单》上签字,人力资源部主任收到《签单》后在风险保证金票据上签意见,台领导签字后方可退还风险保证金;人力资源部开出《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止、解除聘用(用人)关系证明》;办理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停缴、转调手续。相关手续不齐,不退还风险保证金。
四、退休、内部退养及二线职工管理
内部退养职工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固定(在编)职工。二线职工是指未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但年龄、工龄达到一定标准,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批准的原固定(在编)职工,其条件、经济待遇按《襄樊人民广播电台关于非领导职务干部退休、退养及二线职工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人事争议处理
及时解决聘用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单位和受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由局、台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受聘人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先由台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形成共识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属于解聘、辞聘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申请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属于其他方面的争议,按申诉、控诉程序办理。
六、兼职人员(临时工作人员)
1、部室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使用少量兼职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使用前先进行考核,交分管领导审批。
2、部室使用兼职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保卫科登记备案。
3、兼职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力资源部不建立档案工作不办理人事代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宜。
4、兼职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视工作质量、数量及创收状况而定
,一般应低于台聘人员。
七、实习人员
1、接纳实习人员必须经台领导同意后再安排,但不付劳动报酬且必须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集中接纳相关单位实习人员,须签订协议,并适当收取实习培训费。
2、实习人员进制作室、直播室上节目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由本台工作人员带班指导,不得单独主持节目;以本台名义采访由本台记者带领,共同采访。
3、实习人员的管理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力资源部只掌握人员的基本情况。
4、实习人员与新聘人员没有必然的联系,要聘用必须参加面向社会的统一招聘考试等。
八、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业务素质较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流动人员必须具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暂住证》等。
特殊人才参照上述条件,学历可适当放宽。兼职人员、实习人员参照上述条件。
九、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的执行时间实施。
十、本规定由台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于2002年11月制订、执行,2005年5月修订,原有条款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襄樊人民广播电台
20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