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案外人协助扣划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案外人拒不协助并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十堰市某商用车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3月,南漳县李某起诉南漳县某铸造公司,要求偿还借款21万元,同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对这家公司在十堰市某商用车公司的应付货款21万元予以冻结。
3月13日,南漳法院依法作出冻结裁定,并送达案外人——商用车公司。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南漳法院于5月20日依法向商用车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已冻结款项提取到法院执行帐户,但商用车公司一直拒不履行。
6月6日,法院经调查核实,商用车公司已擅自于3月28日将冻结款向被执行人清偿。6月12日,南漳法院作出责令商用车公司限期2天追回款物通知书,但商用车公司仍拒不履行。